泉州“洪宪”房地产契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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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08-4-9 12:23:35
泉州税收史料藏品中,珍藏着一套颇具特色的房地产契证,它由“白契”、“契尾”、“ 断卖 契单”等三部分组成,历经清朝、民国、新中国三个时代。
清光绪三十年 1904年九月,张洽观向晋江县的林圭母购买房屋一座,价格为白银58两4钱,先订“白契”,由双方中间人写明房产坐落、产价、四邻等,相关人员签字画押作为正式契证。不久,即清光绪三十二年(1906年)四月,张洽观交纳白银1两6钱3分2厘税款后,晋江县颁发给他由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统一印制的“契尾”。此为清代第二种版式的“契尾”,毛边纸木版刊刻印制,自乾隆十五年 1750年 至宣统元年 1909年共使用160年,其特点是买方纳税后,从填写税额处剪开,前幅贴附买卖契约,发给申请人,后幅存根随季造册,汇总上缴省布政使司。
民国2年 1913年,福建国税厅筹备处奉令办理契税及验契,凡清代已税之契,仅收验费,验契工作直至1916年12月结束。1915年袁世凯于12月12日称帝,以“洪宪” 为国号,但仅仅83天,袁世凯就在举国声讨中被迫取消帝制。那份“ 断卖契单”原为“洪宪”时期的福建财政厅石版印制和使用。8月份,张洽观拿着清代“红契”到晋江县府,交纳2元查验费,办理验契。当时袁世凯刚死不久,由于时间仓促,而民国的新契证尚没印刷出来,所以晋江县借用了“洪宪”库存的契证办了这桩公事,为了便于区分,就在石版印刷黑字“洪宪”落款处加盖红色木章“中华民国”四字,并墨字填写“ 五 年 八 月”。
这套契证尚加盖着民国的“晋江县验税契分局·验契”章、新中国的“泉州市人民政府·验契”章。江山易帜,沧海桑田,无不在历代契证上留下时代印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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